问题 | 没有出生证可以办出生公证吗 |
释义 | 可以 没有出生证,可以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再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需提供材料: 1、新生儿父母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外籍人士)等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应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办理,由他人代办的,须由新生儿母亲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请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受委托人办理时,需持新生儿父母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名上需按手印; 特别提示: 1、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等,并做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国家司法部认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不得私拆副页,否则《出生医学证明》为无效证件。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需提供材料: 1、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5、《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特定情况签发申请表。 特别提示: 1、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换发正页。 2、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3、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或失踪等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 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文件;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 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需提供材料: 1、原接产医院提供的“首次签发登记表”(接产医生、出生证明编号,要求字迹正规、清晰),加盖原接产医院印章。 2、携新生儿父母二代身份证原件和“首次签发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包括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携刊登遗失声明报纸原件一份、“首次签发登记表”、补发登记表、特定情况签发申请表、新生儿父母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新生儿和父母三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芝罘区妇幼保健院四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室办理补发。 特别提示: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当事人需提交新生儿父母或本人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复印件、补发登记表、特定情况签发申请表等。如领证人不是本人或其父母,还需提供委托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或失踪等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 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文件;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 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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