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所需资料为: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 办理出生公证所需资料为: (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 出生公证属于出生证明文件的一种,其他的包括早期的独生子女证、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文件、出生医学证明等都属于出生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只要清楚标明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父母姓名, 出生证明公证需要申请人到其住所当地或者出生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办理,在办理出生证明公证时,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出身证等个人信息,出生证明丢失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到原证件机构进行补办,而出生证明是没有有效期的,只要是合法的,就会一直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