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没有义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 抚养 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父母的义务,其他人没有义务。 《 民法典 》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 、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