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气瓶使用安全技术规范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和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要求的气瓶,并负责对其进行气瓶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要求遵守以下要求:(1)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及消费者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指派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管理气瓶,并进行应急演练;发现气瓶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与充装单位联系;(2)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车用瓶除外),禁止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使用盛装燃气的气瓶,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3)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和消费者应当经销和购买粘贴有符合本规程6.3要求的充装产品合格标签的瓶装气体;不得经销和购买超期未检气瓶或者报废气瓶盛装的气体;(4)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压缩气体、溶解乙炔气气瓶的剩余压力应当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低温液体气瓶应当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5)运输气瓶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6)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注6-1)时,存放空间内温度不得超过40℃,否则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空瓶(注6-2)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实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实瓶,应当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储存易起聚合反应或者分解反应的瓶装气体时,应当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放空间的最高温度和规定储存期限。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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