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有,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而隐名股东在享受了权利的同时,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4.如果要确认外商投资企业中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风险提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