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核定载质量1吨(含1吨)以上至5吨以下的燃油货车、核定载质量5吨(含5吨)以上的新能源货车、各类摩托车以及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每日07:00至21: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湟中路,西至通海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 二、核定载质量5吨(含5吨)以上的燃油货车,每日07:00至21: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湟水路;南起奉青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 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每日07:00至21: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禁止通行,凤凰山快速路主线及其连结的各匝道。限行处罚:扣三分,罚一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