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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零二条是怎样的
释义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本条是对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的规定。本条完全保留了原《保险法》第99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保险公司的自留保险费确切地反映其保险费收入的实际情况,也反映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或者说是其承保额度的大小。将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与保险公司资本金和公积金之和进行比较,并加强监管,是比较明确和具体的。公司实有资本金反映公司自有财产,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未分配利润、资产重估增值等方面的实有存量;公司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及其他按规定列入公积金项目的财产。
    将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自留保费相比较,就是要求在财产保险业务方面,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与其实有资产保持一定比例,并保持必要的偿付能力,或者反过来说,公司的资本如果是有限的,那么公司的承保额度也应受到限制,不能超出其承保能力。这种比例关系是必要的,本条对该具体比例作出了规定,就是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公司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这个比例的确定反映了中国保险业当前的实际情况。
    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没有按时到位会怎么样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如果在承诺期限内不到位,工商部门限期到位,处罚款,有可能会被被认定为虚假出资,面临未到位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依据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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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