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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查法院立案信息查询
释义
    一、怎么查到人民法院立案信息?
    你好,现在就关于你提出的人民法院立案问题回答如下:
    一、【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26条、208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86条)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93条)
    三、【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4条)
    四、【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99条)
    五、【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24条)
    六、【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4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欠款人派出所信息能查到吗
    不会,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派出所没有管辖的权力因此是不会帮忙查的。但是如果双方都到场派出所可以调解这样派出所就会去查询双方的身份信息,另外如果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公安局申请查询。如果涉及到诈骗可以刑事犯罪,可以报警,但不是查询的问题了。
    二、法院立案会给被告发信息吗
    会的。立案后,法院会书面通知双方,告知已立案,并将原告起诉书发给被告,让被告应诉,并通知开庭时间,以便双方出庭。注意,这种通知,是用书面,而不是口头、电话、派人传话等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法院会采用直传票等书面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通知。
    三、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职能是怎么规定的?
    一、依法做好本院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和申诉、申请再审等案件的审查、立案、登记、送达、网上公告送达、排期、移送、督查工作。
    二、接待、处理各类来信、来访,做好申诉人、上访人的思想疏导和息诉、服判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立案和信访工作。
    四、按规定办理诉讼费、执行费用的收、交、减、缓、免等相关手续,并进行登记报批。
    五、对来院的当事人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防止矛盾激化,充分发挥立案庭的窗口示范作用。
    六、做好网上上传公告并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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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