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外资企业 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 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 债权人 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 债权人会议 ,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 债务人 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 和医疗、 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