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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购房政策最新
释义
    法律分析:
    学区房新政策2021学位制有哪些新变化,学区房新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网传“2021年全国取消购房学位房”、“学区房彻底凉凉了2021年”、“教育部明确全面取消学区房”是真的吗,带着这些问题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1、学区房新政策2021学区房不会彻底凉凉,还是有市场的,只是未来学区房价格可能没有那么高了。比如,3月16日,上海市教委公布了《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实施办法》,《办法》提出了“名额分配”的落地细则,具体包括名额分配到区招生录取和名额分配到校招生录取两类,合计占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生总计划的50%-65%,上海学区房新政策适用于2022年起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
    2、其实,2015年开始,教育部就提出学区房要进行“多校划片”制度,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一二线城市纷纷加入到了多校划片试点城市,例如在2020年北京西城区的多校划片政策实施后,有的房价从500万元一夜之间降到了400万元甩卖,也有的房子从600万元一夜之间升值到了700万元销售。不过,多校划片制度并不完全等于教育部明确全面取消学区房;
    3、回过头来看,不仅只有北京、上海推出了学区房新政策,教育部还“钦点”了24个城市的名,要求这些城市所有县市区100%的公办小学、90%的公办初中要实现划片入学。这24个城市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福州、南昌、郑州、长沙、贵阳。学区房新政策多校划片实施后,今后学区房的高房价应该会降温;
    学区房新政策2021年全国取消购房学位房并不是官方消息,目前,只是多城市实行多校划片,未来学区房可能没那么吃香了,因为教育在改革。学区房新政策2021学位制不同地区的招生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以各地招生政策的规定为准,建议关注当地最新公布的招生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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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