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亟待明确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认定以及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判断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意识和独立财产是最本质的依据,而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否相互混同且难以区分是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关键。在判断人格混同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对于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认定,最本质的判断依据是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意识和独立财产,最显著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否相互混同且难以区分。在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一、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如果以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不需要初步证明一人公司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迹象,而是由股东负担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若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连带责任即成立。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定 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构成现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原因。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并指出了财产混同的表现和举证责任。最后指出,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混同是现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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