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归于违法行为一般是进行治安处分,运用别人身份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据详细案子科罪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向公安局进行举报投诉,疫情防控期间必须用自己的身份证购药,用别人的身份证买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做好购药登记。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0号通告》,县内居民到药店购买“退烧药”或因发热、呼吸道症状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前,需到现住址所在社区(村委会)开具《购药或就诊登记单》,凭单购药或就诊,到药店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购药或就诊登记单》,扫码进行购药。 感冒药、咳嗽药、退烧药需实名购买 市民在药店购买感冒、咳嗽、退烧等药品时,需要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本人联系方式或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购买药品名称、购买时间、体温情况等信息。 药店需将购买人员登记信息按照要求报送。市市场局按照市卫健委的要求内容将购药人员相关信息报送市卫健委。各区局按照区政府相关要求将购药人员相关信息报送区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