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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证到期日和有效期是否相同?
释义
    法律分析:信用证的到期日也就是实际业务中通常所说的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 , 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 。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该证则无效,不能使用。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议付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期限,如受益人提交单据晚于到期日,银行则有权拒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证到期日和有效期是一样的意思吗?
    法律分析:信用证的到期日也就是实际业务中通常所说的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 , 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 。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该证则无效,不能使用。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议付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期限,如受益人提交单据晚于到期日,银行则有权拒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证到期日和有效期是一个意思吗?
    法律分析:信用证的到期日也就是实际业务中通常所说的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 , 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 。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该证则无效,不能使用。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议付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期限,如受益人提交单据晚于到期日,银行则有权拒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好请问信用证诈骗罪的刑法规定是怎么的
    刑法中信用证诈骗罪是以下列标准立案的:1、行为人实施了以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2、以作废信用证实施诈骗的;3、通过骗取信用证的方式进行诈骗的;4、采取了其他进行信用证诈骗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我们公司的国际贸易。上游和下游都有合同,但是上游没有发货。我们的信用证已经打开了,下游的押金不能全部退还。如果下游报案,可以立刑事案件吗?
    法律分析: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可以退还押金。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依法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你好在香港的企业申请开国际贸易信用证需
    答案:A贸易合同 B国际贸易惯例 D进口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解析: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书是依据买卖合同的内容提出,已经开出即独立于合同的契约银行按照信用证规定办事,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审核信用证依据合同,根据合同要求开出信用证要依据国际贸易惯例,例如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法律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贸易的商品要出口到国外,还需要依据进口国的有关法规,有一些国家对进口产品的管理标准和我国不一定一样的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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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7: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