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视听资料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
释义 | 一、物证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1、物证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1)如果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属于直接证据; (2)如果只能与案件有间接关系,只能证明个别情节的,属于间接证据。 2、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有哪些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一)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分类的范围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余与案件主要事实无关,但对量刑有作用的证据并不纳入这种分类方法之中。 2、在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可以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3、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 (二)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 1、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在存在肯定性直接证据时,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否定性直接证据与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对立或排斥关系,只要存在否定性直接证据并查证属实,就足以排除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否定发生了刑事案件,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就清楚了。 2、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犯罪人有接触的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它可以是7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它并不要求证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 3、肯定性直接证据的使用是关系到被告人定罪和处刑的大问题,所以,在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即孤证不能定案。 (三)间接证据的特点是: 1、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或片断。所以,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2、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时,推理证明的过程更为复杂。 3、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它可以表现为任何一种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直接证据的证明和间接证据的证明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也就是说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其一,当事人的陈述。其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其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其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其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明,就是单凭该证据就能直接指明犯罪行为是被告人实施的。所谓间接证明,即单凭证据不能直接推理出被告人是犯罪分子,然后通过一系列次要事实,才能推断被告人是犯罪分子。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就是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关系来划分的。 第一类是指各种物证,具体有: (一)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各种物品,如杀人用的刀子,投毒用的毒药,盗窃用的万能钥匙等等; (二)因犯罪所产生的各种痕迹,包括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的犯罪人留下的痕迹,前者如使用犯罪工具撬门扭锁产生的痕迹,后者如犯罪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等等; (三)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各种物品,如盗窃、抢劫、诈骗所取得的财物等等; (四)犯罪行为本身所制造的各种物品,如伪造的货币、票证,非法种植、生产的毒品等等; (五)犯罪人在现场遗留的各种物品,如烟头、钮扣、钥匙、证件等等; (六)用以掩盖犯罪活动的各种物品,如杀人之后假冒被害人与外界通信联系所使用的假信件、假相片等等。 第二类是指以下一些情况: (一)被告人持有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物品,如持有杀害被害人的凶器,持有他人失窃的财物等等; (二)犯罪发生时被告人在现场; (三)被告人存在犯罪动机; (四)犯罪发生前后与犯罪行为有某种联系的情况,如杀人犯罪发生前被告人曾多次威胁过被害人,盗窃犯罪发生之后被告人突然富裕起来等等。 五、视听资料是直接证据吗,有什么特征 视听资料能否作为直接证据具体要看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要采取合法的途径收集视听资料,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证据的作用。 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具体而言,首先,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和真实性。由于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的有关案件的原始材料,并且通过对该资料的回放能够再现当事人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它同物证一样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案件的事实。其次,视听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从而易于保管和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机、录像机、电脑、传真机等日渐普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视听资料的来源和应用上都具有了更多的广泛性。作为证据种类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应用,而且在仲裁活动和非讼案件中也得以广泛的应用。并越来越受到欢迎,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视听资料虽然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但也不能由此认为其是绝对可靠的证据,原因在于视听资料是可以通过剪接手段伪造变换的。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分析。根据《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在审查视听资料时,应查明该项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录制的内容、目的,参与录制的人,录制的形象和声音是否真实,以及该项视听资料的保管、储存情况等。凡窃听、偷录、剪接、篡改、内容失真的视听资料,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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