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拍卖流拍后,需三次拍卖或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方可解除房屋查封。每次流拍可在上次底价基础上降价20%,但实际操作中可降价10%或不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降价拍卖,若底价高于申请执行价款;若低于,则可不同意。被执行人无此选择权。 法律分析 拍卖流拍的情况下,必须拍卖三次后,才可以裁定以物抵债,或者在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情况下,解除房屋的查封。至于是否降价,法律规定是每次流拍,可以在上次拍卖底价的基础上降价20%以内。实务工作中,可以降价10%,也可以不降价。作为申请执行人,如果降价拍卖的情况下,拍卖底价仍然高于申请执行的价款,可以申请降价拍卖;如果降价后低于申请执行的价款,可以不同意降价拍卖。对于被执行人,则没有这个选择权。 拓展延伸 多次拍卖的效果与可行性研究 多次拍卖的效果与可行性研究是对拍卖机制进行深入探讨的一项研究。在传统拍卖中,通常只进行一次拍卖,而多次拍卖则意味着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多轮拍卖,以期获得更好的结果。通过多次拍卖,可以增加竞争,提高拍卖物品的价格,从而使卖方获得更高的收益。然而,多次拍卖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参与者的兴趣逐渐减弱、价格波动等。因此,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来评估多次拍卖的效果和可行性,以确定是否适用于特定的拍卖场景。这项研究将通过实证分析、数学建模和统计方法等来探讨多次拍卖的效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策略,以帮助拍卖参与者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结语 多次拍卖的效果与可行性研究是对拍卖机制进行深入探讨的一项研究。通过多轮拍卖,可以增加竞争,提高拍卖物品的价格,从而使卖方获得更高的收益。然而,多次拍卖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参与者的兴趣逐渐减弱、价格波动等。因此,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来评估多次拍卖的效果和可行性,以确定是否适用于特定的拍卖场景。这项研究将通过实证分析、数学建模和统计方法等来探讨多次拍卖的效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策略,以帮助拍卖参与者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