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登记可以网上办理吗 |
释义 | 可以 个人参保登记网上办理方法如下: 1、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以后:打开电脑浏览器,登陆网站,后点【网上服务】——【自助服务窗口登录】进入网上自助办理登录页面; 2、登陆网上申报社保卡网站:进入登录界面,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型”,“业务对象”,“相关业务”,“查询办理”选项,输入正确的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选项,登陆进入申报系统; 3、个人信息核实:点击左方菜单:(第一步)个人信息核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标*号的必填,如没有公安照片人员的信息,要手工录入“照片回执”项,照片回执如是从相馆照社保卡照片获取,若已存在公安照片,则照片回执处不用输入,系统已默认,填写完后检查,点提交; 4、打印申报表:页面会自动跳转至“(第二步)申报登记表打印”,点击【下载登记表】或者【打印登记表】; 5、打印继续缴费单:页面会自动跳转至【(第三步)】缴费单打印,点击【下载缴费单】或【打印缴费单】; 6、个人缴费:完成缴费单打印后即完成整个人网上申办流程,申办人须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到工行、农行或建行交费,领取财政收据,办理领卡与激活。 领卡所需资料: 首先是本人身份证正本,如无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正本(如非本人领取的,需另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正本);然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全月工作日均可到社保中心业务窗口办理。 办理原则: 属地参保,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用人单位必须在同一个区县,同一家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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