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离婚有哪些难处 |
释义 | 涉外离婚的难处: 第一、传票送达难。 第二、确定抚育费难。 第三、执行难。当事人双方在不同国家,法院难以采取强制手段。 第四、探视难。 第五、财产关系分割问题难。 一、女方有没有情况可以不用给抚养费 1、好商好量,达成一致。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2、特殊情况。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 二、没有抚养权带走孩子警察找孩子吗 如果孩子被带走而未经监护,则侵犯对方作为父亲或母亲探望和监护权,属于违法行为。但在实际实施中,难以确定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监护权带走孩子,首先双方应合理协商解决孩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其次,离婚后,当事人未经监护强行带走孩子,这是违法的,对孩子有害。如果孩子的监护权由法院判决确定,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孩子带回。当然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就子女监护达成协议,需要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子女监护权归属,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起诉后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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