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并非合法夫妻关系,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无需离婚。如无法达成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协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则构成事实婚姻,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未曾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并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因此,双方无需离婚,只需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如果在同居期间无法就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这就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双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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