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也叫复议前置原则,是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首先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才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作的好处是:1)可以使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权。2)行政机关对该案所涉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处理起来简便、迅速。3)实行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会使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减少行政案件对法院的压力。 法律客观: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