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无股权比例限制,以保护小股东权益,但不能损害公司利益,也不能透露公司机密信息。《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均有权要求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没有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做出限制,其立法本意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不存在以下情形,即可行使该权利:1、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4、股东有其他不正当目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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