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栏是空白的,你可以带身份证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然后带证明到镇民政局要求出具未婚证明,带未婚证明到派出所要求补填缺项即可,不需要父母签字。 如果本人未婚,户口本上显示“已婚”,可到民政部门开具从未结婚的婚姻情况证明,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民政部门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为“未婚”即可,当场即可更改完成。如果本人结婚后离婚或丧偶,户口本上是无法改成“未婚”的。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即可,离婚的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会改为“离异”,丧偶的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会改为“丧偶”,当场即可更改完成。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大多数情况下,事实婚姻都是属于没有办登记,结婚也是没有更改户口本上婚姻状况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