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中介收费的相关要求主要有:1、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依据政策法规和收费标准,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2、中介服务机构应对其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额度以及交费地点,在机构的显要位置予以公布。3、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客户介绍其有关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大体如下(在经济特区内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如下标准的30%):房屋咨询费包括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前者按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后者按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简繁程度结合标的额度的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300-1000元,难度较大的报告,标准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0.5%。房屋价格评估费此项费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价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收5%,100万元-1000万元的收2.5%,1000万元-2000万元的收1。5%,等等。房屋经纪费这包括:1、房屋租赁收费。无论成交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标准,双方协商一次性计收。2、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总额的0.5%-2.5%计收。3、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最高可按成交价的3%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依法纳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