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策 |
释义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人口的; 6、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一)中心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其它情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