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司、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司、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