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同村村民之间房屋买卖能过户。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经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依法批准,可以在本村农户之间进行买卖和流转,通过发放相关证件依法进行产权变更。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