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礼物分手后可否要回? |
释义 | 恋爱中赠送的礼物分为一般性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性赠与一般不能要回,包括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和红包转账等。附条件赠与可以要回,如基于习俗的彩礼和赠送贵重物品。要回附条件赠与的前提是赠与合同未能实现。 法律分析 恋爱中赠送的礼物的性质分为一般性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性赠与一般不能要回,附条件赠与可以要回,具体内容如下: 一般性赠与礼物不能要回: 1、一般性赠与是指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 2、在判断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时,需结合双方收入水平、消费习惯、财物价值、当地收入平均水平、风俗习惯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3、一般性赠与的礼物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赠与一方赠与接受一方财物让其消费,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等费用。 (2)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在情人节、七夕节给付对方“520”、“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或者不在特殊时间内,但是在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附条件赠与礼物可以要回: 1,附条件赠与是指赠与附加条件,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行为。是一种财产赠与行为,但是只有当赠与合同生成法律效益时,该附条件赠与才是有效的,若分手之后,赠送礼物所附条件没有完成,则赠与合同不产生法律效益,礼物可以要回。 2,附条件赠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于习俗给付彩礼。付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主张返还。 (2)赠送贵重物品。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 结语 恋爱中赠送的礼物分为一般性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性赠与一旦交付即成立且不能要回,但需考虑合理范围。附条件赠与则可要回,如未满足约定条件。附条件赠与范围包括彩礼和赠送贵重物品,若目的未实现或条件无法满足,可要求返还。恋爱中赠与礼物需谨慎考虑,遵循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以维护双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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