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规定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件;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