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
释义 | 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法》明确,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被列为应税污染物。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气等,应税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铅、石油类、动植物油、甲醛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其中,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数量。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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