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满足申办条件的的,提交如下材料到管委会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列明娱乐项目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及经济性质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组织机构章程 (4)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 法定代表人 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学历证明;及上述人员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5)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资料证 (6)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8)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9)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0)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法律客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