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工厂上班出现皮肤过敏算不算工伤 |
释义 | 工伤的认定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的暴力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中的伤害以及军队服役导致的旧伤复发也视同工伤。 法律分析 工伤的情形多种多样,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比一下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属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拓展延伸 工厂工作中的皮肤过敏如何申报工伤? 申报工伤是为了保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得到合理的赔偿和医疗保障。对于工厂工作中出现的皮肤过敏,如果确实与工作环境有关,可以考虑申报工伤。首先,应及时就医并确诊皮肤过敏的原因和程度。然后,向所在工厂的劳动保障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上医疗证明和相关证据,详细描述工作环境与皮肤过敏的关联性。工厂将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和处理。申请工伤需要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解释,以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最终,工厂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并提供相应的赔偿和医疗待遇。 结语 工伤的情形多种多样,需要根据个人情况进行对比。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工作受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或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职工被视同工伤。对于工厂工作中的皮肤过敏,如果与工作环境有关,可以申报工伤,需提供医疗证明和相关证据,并向工厂的劳动保障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工厂将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并提供相应的赔偿和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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