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情况下没结婚有孩子的,双方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双方自行结束同居关系即可。 但如果是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同居没结婚,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双方之间的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想离婚的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诉讼离婚需要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送达离婚起诉状;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