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微功率设备受到干扰时不受法律保护,但可以向当地无线电监管部门报告。无线传输设备的生产或进口须经型式认证,除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也符合技术指标验证类型批准证书的无线传输设备,和类型批准代码,应当标明设备。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良好的电磁环境,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