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属于 |
释义 | 法律分析: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的主体按照国际法来规定其相互权利及义务的书面协议,它有四个特征:第一,条约是在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由于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条约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在当代,国际组织也有能力与国家缔结条约,例如,联合国与美国缔结的《联合国会所协定》。此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也可以订立条约。第二,条约要按照国际法缔结。条约是以国际法为准的协议,它的订立、效力、解释和适用等问题是由国际法来规范的。第三,条约要规定缔约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有没有约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判断一个协议是否为条约的重要标准,空泛的无需实质履行的宣言或声明不是条约。第四,条约是书面协议。条约包含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需要用白纸黑字写清楚。国际法尽管也承认口头协议的存在,但口头协议比较罕见。 法律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条规定:(1)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3)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4)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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