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倒卖有哪些认识误区 |
释义 | 1、倒卖不等于黄牛 在现代社会中,一提到倒卖,人们常常本能的联想到票贩子、挂号贩子等让人深恶痛绝,给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带来严重不便的不法分子。 但倒卖与黄牛之间的联系并不是简单的倒卖=黄牛,而是倒卖非商品=黄牛,所谓的非商品,大多是指国家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资源,在收费方面一般仅收取维护费用,属于国家让利的社会福利,最典型的便是高铁、火车票。 从日常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倒卖高铁、火车票的行为国家一直在明令打击,并且出台了实名验证等一系列政策来降低代购车票的可能性,但是对于普通的商业倒卖行为,国家自计划经济结束以来仅设有物价局、质监局等单位规范和管理市场,从未限制对正规合法商品的倒买倒卖。 2、倒卖不等于违法 在大背景赋予了倒卖一定的贬义色彩后,倒卖一词常常还会受到额外的误解,如某新闻报道,某男子倒卖演唱会门票被判七个月。,许多人往往将关注点锁定在了倒卖和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但其实这个事件的解读方式应该是倒卖演唱会门票导致判刑七个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因此该男子违法的关键词并不是简单的倒卖二字,而是倒卖国家明令禁止倒卖的票证的行为才使其获罪。 一、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如果倒卖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本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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