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第243条内容 |
释义 | 征收,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是将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征收到国家手中,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其后果是集体或者个人消灭所有权,国家取得所有权。征收的后果严重,应当给予严格限制:(1)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一般的建设需要。(2)征收的财产应当是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3)征收不动产应当支付补偿费,对丧失所有权的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同时,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4)为了保证补偿费能够足额地发到被征用人的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 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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