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三)项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