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购房资质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天津限购政策: 1.天津居民户或者集体户可以直接购买。 2、在天津3年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以购买。 限购区域:滨海新区和其他区域(市区、环城区、远郊区)。 除滨海新区外天津全境限购。滨海限购不限套数。 非津户籍:提供连续两年以上社保限购一套,购房没有区域限制 天津的限购政策是认房又认贷,房子只认天津的,贷款是认全国的。在天津买房,只要在全国有过贷款记录就算二套。一套首付比例30%,二套将提升到60%。如果异地有2套房子还贷,天津是拒贷的。 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政策: 1、外地户籍、在天津无社保或个税证明/社保或个税证明不满足“近3年内连续缴纳2年”的,无论家庭,还是单身人士,也无论有房没房,都不能在天津买房。 2、外地户籍、有在天津近3年内连续缴纳2年的社保或个税证明、在天津名下无房的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远郊五区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不限购。 3、外地户籍、有在天津近3年内连续缴纳2年的社保或个税证明、在天津名下已有房的家庭和个人,只能在滨海新区买房。 4、能够提供在天津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即符合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条件,限购1套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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