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出租房漏水房东不肯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从租金中扣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租赁物危及你的安全或健康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租金及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