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消费者投诉热线 |
释义 | 广西消费者投诉热线是12315。 一、开通意义: 1、1999年3月15日,为了切实解决广大消费者"投诉难"的问题,及时、方便、快捷受理消费者诉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统一开通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12315电话为依托,建立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集受理、查处、监管为一体,覆盖全国城乡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 2、2020年底前,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将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二、拨打方法: 1、拨通12315电话后,如需投诉或举报,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 2、另外拔打12315是收费的,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如商家在异地需商家所在地区号+12315。 三、拨打情形: 1、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 2、当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 3、当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 4、当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时。 四、五线合一: 1、央视新闻8月31日消息,据2019市场监督管理论坛消息,全国12315平台今天正式上线。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建后,将原工商12315、质检12365、食药12331、知识产权12330、价监12358等五条投诉举报热线及平台统一整合,建设12315统一投诉举报平台。 2、新平台将坚持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统一运行平台,畅通诉求渠道;统一工作机构,实现五级贯通;统一制度规范,优化工作程序;统一分析研判,数据安全共享;统一绩效评价,实施科学评估。 3、新平台上线后,将通过互联网、移动端APP、微信、支付宝等入口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24小时投诉举报服务;通过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为市场监管执法提供靶向案源信息和动态监控预警,逐步实现精准监管、协同监管、动态监管;通过建立企业在线调解、消费投诉公示等工作机制,推动在互联网上建立行政执法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消费维权社会共治体系。 五、应符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投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可以分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管辖范围涉及:职能和属地两个方面) 4、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六、否决申诉: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七、时限: 1、自收到申诉书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扣除检测等时间);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北京市工商局的12315接线业务已被外包给专业的电信公司,工商局作为12315的管理者和协调者,将主要专著于问题的解决以及信息的分析和整理。这将有助于工商局更加专注于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工作。这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高12315处理投诉的效率和速度,营造更加完善和有序的健康市场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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