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出入 自6月23日起,有徐州市主城区(含铜山)旅居史的人员,抵新前应主动向目的地社区(村组)报备,如未报备,请尽快报备。 一、对入境人员实“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二、对密切接触者,实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开展每日健康监测。 三、对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自离开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算,实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 四、没有疫情的低风险地区旅居史来徐人员正常通行。 离开新沂: 广大市民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合理安排出行,尽量减少跨区域流动,非必要不前往涉疫地区所在市,确需前往的要做好个人防护,出发前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告,返回后按要求落实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