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 |
释义 |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理解:原告和被告,在给付货币履行合约过程中存在争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同履行所在地。 1、“争议标的”是指原告以及被告双方存在争议,且双方都觉得自己没有错或双方都不退让。因此为了解除这个争议并且合理的解决问题,原告就将被告告上法庭,由法庭帮其合理的解决问题。 2、“给付货币”是指将货币付给对方,通常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购买方将购买商品的钱付给供货方,之后供货方将货物给购买方。 举例:假设甲乙双方进行交易,甲为购买方所在地,乙为供货方;甲乙双方未约定履行地,则甲乙应该在乙所在地区进行交易。在乙所在地交易时甲将货款给乙,乙也将货物给甲则完成交易。 所在地,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表述有所区别。就自然人而言,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即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自然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方,称为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为住院就医所在的地方除外。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时,依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地。 给付货币,其中给付是“给”,也就是给钱的一方,履行合同的一方;而接收货币是“收“,也就是收钱的一方。当货币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存在争议,以司法机关解释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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