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移交人和接交人就是,移交出物品方和接受物品方。 1、当业务经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原经管人就是移交人,新经管人是接交人; 2、交接过程中还要有监交人,移交人在移交交接过程中需将所盖含移交物品的所有信息务必全部告知接交人,此过程是需要有监交人在场证明,在此产生的效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移交人的职责:业务经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原经管人就是移交人,新经管人是接交人,交接过程中还要有监交人,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接交人的职责:对接手的物资、资料、证件清单逐项清点,如有疑问,应向移交人询问,对自己所接手的工作,应详细向移交人询问清楚,直到能够将所接管的工作延续性地开展为止,涉及到债权债务的,应当逐项核实清楚,防止坏账、呆账的出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