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 |
释义 |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如下: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买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同时在本行要求下卖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 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4、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5、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6、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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