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我国的人格权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未将个人信息上升到具体人格权的高度加以保护,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受保护的人格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的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另外《民法典》未单独规定信用权为具体人格权,而是对信用用名誉权加以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权利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一切自然人或组织普遍享有;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不同的身份权所指向的身份利益具有明显差别。 2、权利取得不同:人格权因自然人的出生或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地取得;身份权既可以基于身份事实也可以基于身份行为。 3、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人格权以权利人的生存为基础,没有期限限制;身份权既可以是无期限限制的也可以随身份关系的存续而终止,例如配偶身份关系可以基于离婚而解除。 三、死者是否有人格权 死者没有人格权。自然人的 民事权利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便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但《民法典》对死者的人格利益给予特殊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