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审查什么 |
释义 | 一、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审查什么 1、人民检察院审查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4)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5)犯罪嫌疑人逃匿、下落不明、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通缉令或者死亡证明是否随案移送; (6)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是否随案移送; (7)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 (8)有无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二十二条 二、没收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附加刑种类中的一种刑罚。没收财产的范围在刑法中规定得较为广泛,涵盖了我国刑法中的大部分罪名,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刑罚共同适用。 没收财产包括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中的作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来认定没收财产数额,没收财产主要的适用情形基本上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经济犯罪以及贪利性犯罪中能够较为集中的体现。法院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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