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扣押物品或者文件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 具体规定如下: 1、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2、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字; 3、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清单上应当写明扣押物品、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数量、质量、时间、地点以及文件的名称、编号等,并有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在特殊情况下,持有人无法到场的,可以由其亲属签名或者盖章。 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应当有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法律依据: 《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