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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侵权吗
释义
    广播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除非另有商定。播放已发表的作品和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许可但需支付报酬。播放片子作品和录像制品需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还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转播和复制行为。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
    法律分析
    会侵权。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
    1,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商定的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划定的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划定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详细办法应按国务院划定执行。
    广播电台播放他人的片子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片子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1,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
    2,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侵权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划定为五十年。
    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仲春三十一日。
    拓展延伸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版权问题: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准则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准则,以确保合法性。首先,他们应该获得作品的合法授权,可以通过购买版权或与版权持有人签订授权协议来实现。其次,使用的范围应该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例如在新闻报道、评论、教育等非商业性目的下使用他人作品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此外,必须遵守著作权法中关于引用的规定,确保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引用并标明出处。最重要的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未经授权的盗用行为,以免侵犯他人的版权。总之,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准则是确保获得合法授权、符合合理使用原则、遵守引用规定,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遵循这些准则,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可以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保持合法性。
    结语
    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准则是确保获得合法授权、符合合理使用原则、遵守引用规定,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遵守这些准则,以确保合法性。他们应该通过购买版权或与版权持有人签订授权协议来获得合法授权,并在使用范围内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此外,必须遵守著作权法中关于引用的规定,确保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引用并标明出处。通过遵循这些准则,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可以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保持合法性,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条 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
    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九条 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应当保障电影放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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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