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释义
    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1、银行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适用范围不同: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对单据要求不同: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能否融资不同: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做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5、与合同关系不同:信用证与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契约;而出具有条件的保函的银行,当受益人以对方不履约,提交书面陈述或证明,要求银行履行赔偿诺言时,银行一般须证实不履约的情况,如果双方意见不一,保证银行就会被牵连到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中去。有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法律禁止银行介入商事纠纷,故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
    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三条
    信用证开立后,在其规定的单据提交开证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开证行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应即期付款;
    (二)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
    (三)对议付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向议付行付款。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3: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