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杨凌县第二批示范区拆迁 |
释义 | 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把有形改造和无形改造相结合。有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原村民居住户现有的居住模式,通过搬迁改造统建住宅楼小区进行安置。无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村委会在原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转为居委会;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组建新的经济组织等。 一、城中村拆迁存在的情况 第一种是原农村范围被划入城市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已被征收归为国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有农村户籍转换为城市户籍,但因资金或其他原因,被征收土地上原有的房屋未被拆迁,仅仅是土地属性因征收行为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征收及补偿。 第二种是城中村周围的土地相继被征收,但保留下来的城中村范围仍未被征收,居民仍旧保留农村户籍,部分地区会逐步完成农村户籍转为城市户籍的工作,并将城中村范围划入城市规划范围内。此时的征收一般按照国有土地拆迁的程序进行。 第三种是仅仅是地理状态上的城中村,土地未经征收,仍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此时的城中村拆迁改造按照集体土地性质进行拆迁和补偿。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按照哪种程序开展拆迁工作并进行补偿,还需要具体考察土地性质。对土地性质进行判断时,首先要审查城市规划区域的范围,不在该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土地或国家已通过合法征收程序归为国有的前提下认定为国有土地,其他情况应当认定为集体土地。其次,如果因城市新规划,需将城市规划范围拓展至集体土地的,要审查是否对集体土地进行了依法征收,并据此认定土地性质,因依法征收归为国有的,土地性质为国有,未经依法征收或征收未完成的,土地性质仍属于集体所有。 二、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既然你不是本村村民,买卖房屋既是谈不上合法,按照法律规定,你们之间的买卖协议应该是无效的。西安这边拆迁两种模式:城中村改造和征地拆迁,不知道你是那一种。城中村改造一般是一村一案,安置对象本村村民,你可能属于此种情况。故要想维护自己权益,还需要原卖房者帮忙。 三、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 1、宅基地补偿 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一线城市一户宅基地可以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的高层住宅。这是政府倡导并决定的补偿方式,这也是底线,不能低于这一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个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比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 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4、停产停业损失 该项费用主要针对营运性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5、拆迁奖励 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6、电器移机费 一般按照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如果拆迁时市场价格有所提高,也应当相应的提高补偿。 7、其他补偿或补助 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由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城中村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影响了地区居民的正常生活,还影响了整个城市的美观,成为了困扰许多城市发展的“癌症”。城中村的改造是现代城市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目前正处于推进规范管理和兑现回迁承诺的关键时期。城中村的改造,涉及到了原房主的利益,拆迁方应该要合法进行补偿,而且城中村改造的房子也是可以拥有房产证的,具体内容可向有关部门或开发商进行了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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