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强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这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出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立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